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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申請程序: 
一、受訓學員參加訓練結束後十五日內,直接向戶籍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提出申請,惟不得逾當度六月十五日。
二、申請所需表件:
 (一) 申請書及印領清冊各一份 (如附件一、二) 。
 (二) 証明文件:
      1、有一定雇主非自願性失業勞工、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被保
          險人之失業者:
       (1) 原服務單位開立之離職或資遣証明書;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
            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由所投保之職業工會或各縣市總工
            會開具相關証明文件。
       (2)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一份。
       (3) 另有扶養親屬者,須檢附年滿十五歲以上至六十五歲之間在
            學証明或無工作能力証明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一份或
            醫療証明等相關証明文件影本一份) 。
       (4) 已取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求職而無法獲得推介就業證明
            文件。 (如附件三) 。
       (5) 政府立案之職業訓練機構、學校、技藝補習班出具之結訓證
            明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如附件四) ,正本繳驗後退還。
       (6) 參加訓練之職業訓練機構或補習班立案證書影本。
      2、負擔家計婦女: 
       (1) 全戶戶籍謄本一份。
       (2) 年滿十五歲以上至六十五歲親屬之在學証明或無工作能力証
            明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一份或醫療証明等相關証明文
            件影本一份) 。
       (3) 已取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求職而無法獲得推介就業證明
            文件。
       (4) 政府立案之職業訓練機構、學校、技藝補習班出具之結訓證
            明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繳驗後退還。
       (5) 參加訓練之職業訓練機構或補習班立案證書影本。
      3、中高齡者:
       (1) 身份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2) 另有扶養親屬者,須檢附年滿十五歲以上至六十五歲之間在
            學證明或無工作能力證明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一份或
            醫療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
       (3) 已取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求職而無法獲得推介就業證明
            文件。
       (4) 政府立案之職業訓練機構、學校、技藝補習班出具之結訓證
            明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正本繳驗後退還。
       (5) 參加訓練之職業訓練機構或補習班立案證書影本。
      4、身心障礙者: 
       (1) 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2)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一份。
       (3) 另有扶養親屬者,須檢附年滿十五歲以上至六十五歲間之在
            學証明或無工作能力証明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一份或
            醫療証明等相關証明文件影本一份) 。
       (4) 已取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求職而無法獲得推介就業證明
            文件。
       (5) 政府立案之職業訓練機構、學校、技藝補習班出具之結訓證
            明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繳驗後退還。
       (6) 參加訓練之職業訓練機構或補習班立案證書影本。
       5、原住民:
       (1) 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須有原住民身份之記載
            資料) 。
       (2) 另有扶養親屬者,須檢附年滿十五歲以上至六十五歲間之在
            學証明或無工作能力証明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一份或
            醫療証明等相關証明文件影本一份) 。
       (3) 已取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求職而無法獲得推介就業證明
            文件。
       (4) 政府立案之職業訓練機構、學校、技藝補習班出具之結訓證
            明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繳驗後退還。
       (5) 參加訓練之職業訓練機構或補習班立案證書影本。
      6、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1) 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2) 低收入戶身分証明文件影本一份。
       (3) 另有扶養親屬者,須檢附年滿十六歲以上至六十五歲間在學
            証明或無工作能力証明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一份或醫
            療証明等相關証明文件影本一份) 。
       (4) 已取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求職而無法獲得推介就業證明
            文件。
       (5) 政府立案之職業訓練機構、學校、技藝補習班出具之結訓 (
            業) 證明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繳驗後退還。
       (6) 參加訓練之職業訓練機構或補習班立案證書影本。
      7、急難救助戶: 
       (1) 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2) 鄉鎮 (市) 區公所核發之急難救助證明影本一份。
       (3) 另有扶養親屬者,須檢附年滿十六歲以上至六十五歲間在學
            證明或無工作能力證明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一份或醫
            療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
       (4) 已取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求職而無法獲得推介就業證明
            文件。
       (5) 政府立案之職業訓練機構、學校、技藝補習班出具之結訓 (
            業) 證明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繳驗後退還。
       (6) 參加訓練之職業訓練機構或補習班立案證書影本。
三、申請人應按規定妥為準備前項第 (二) 款所列表件,逕向戶籍所在地
    之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四、經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審查申請人資格及申請表件確實無誤後,核發
    訓練生活津貼。並將申請人資料電腦建檔列管。
五、申請人如有以不實證明致而發生冒 (溢) 領情事者,除予以追繳外,
    申請人或開具證明單位須負法律責任;且申請人在二年內不得再申領
    任何津貼,開具不實證明單位在未確實改進前,則不得再開具證明申
    領其他對象之訓練生活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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