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3
參、對象與資格:
一、申請對象:
    參加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各類全時日制養成訓練或轉業訓練,
    其訓練期間滿一個月 (含) 以上具下列身分者。 (全時日制係指每週
    白天上課四天以上每月訓練時數並達一二○小時)
 (一) 有一定雇主而非自願性失業勞工。
 (二) 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被險人之失業者。
 (三) 負擔家計婦女。
 (四) 中高齡者。
 (五) 身心障礙者。
 (六) 原住民。
 (七) 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八) 急難救助戶。
 (九)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
二、申請資格:
 (一) 有一定雇主而非自願性失業勞工、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之失業者,年滿十五歲 (含國中畢業生) 至六十五歲,其申請之
      日前三年內曾工作累計達三個月或參加勞工保險三個月以上 (營造
      業及關廠歇業失業勞工則不受上述工作累計達三個月或參加勞工保
      險三個月以上之限制) 。
 (二) 負擔家計婦女,指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間者,以戶為單位,其
      工作所得為唯一提供家庭生活所需之經濟源且有扶養親屬者。
 (三) 中高齡者,指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間者。
 (四) 身心障礙者,指領有殘障手冊 (或身心障礙手冊) 者,以下通稱「
      身心障礙手冊」。
 (五) 原住民,指戶籍已登記為原住民者。
 (六) 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指社會救助法中所規定之生活扶助戶
      內,年滿十五歲以上至年滿六十五歲之間,有工作能力而自願就業
      者。
 (七) 急難救助戶指以家庭為單位,其全家人口以直系血親,或同一戶籍
      或共同生活之旁系血親及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有下列情事之一,
      經鄉、鎮、 (市) 區公所發給証明者。
      1、戶內人口受意外傷害有生命危險者。
      2、戶內人口罹患重大疾病須住院治療而無力負擔醫療費用,致家
          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3、負擔家庭主要生計人口失業、失蹤、入獄服刑,致家庭生活陷
          於困境者。
      4、家庭遭受重大意外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5、其他遭遇急難事故,經認定確需救助者。
三、申請人僅能就有一定雇主而非自願性失業勞工、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
    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負擔家計婦女、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
    住民、生活扶助戶及急難救助戶等適用對象,選擇其中一種身分申請
    。
四、申請人請領訓練生活津貼補助以兩年內未領取訓練生活津貼及相關訓
    練津貼為原則。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