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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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修正)
第 34 條
勞保局與基金運用局對於勞工退休金及勞工退休基金之財務收支,應分戶
立帳,並與其辦理之其他業務分開處理;其相關之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
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並由基金運用局彙整,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勞工退休基金之收支、運用與其積存金額及財務報表,基金運用局應按月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中央主管機關應按年公告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3 年 06 月 30 日
一、為便利稽核,明定勞工退休金專戶及勞工退休基金之財務收支,勞保局應分戶立
    帳,並與其經營之其他業務分開處理。
二、為利公眾瞭解勞工退休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第二項明定應按月
    提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審議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按
    年公告。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增訂基金運用局辦理勞工退休基金之管理及運用
    業務,爰修正第一項。
二、為使勞工退休基金之財務透明化,爰於第二項定明基金運用局應將財務報表按月
    報送中央主管機關,並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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