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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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修正)
第 35-1 條
保險人應依保險法規定專設帳簿,記載其投資資產之價值。
勞工死亡後無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者,其年金保險退休金之本金及累積收益
,應歸入年金保險專設帳簿之資產。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1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勞工請領年金保險給付之權益,爰於本條明定。
三、第二項明定投保年金保險之勞工死亡後無遺屬或指定請領人,其年金保險退休金
    之處置方式,應繼續置於勞工所投保之年金保險專設帳簿之資產,保險人尚不得
    逕予移轉。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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