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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修正)
第 44 條
勞保局及基金運用局辦理本條例規定業務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
均免課稅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3 年 06 月 30 日
勞保局辦理本條例規定業務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應免課稅捐。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增訂基金運用局辦理勞工退休基金之管理及運用業務
,爰予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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