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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修正)
第 47 條
(刪除)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3 年 06 月 30 日
明定雇主未依本條例規定標準及期限,給付勞工適用本條例前保留年資之資遣費、退
休金及適用本條例後工作年資之資遣費之處罰。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一、本條刪除。
二、原條文已移列於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之一規範,爰予刪除。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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