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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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修正)
第 50 條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繼續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處新
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月處罰,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
罰鍰規定。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應執行而未執行時,應以公務員考績法令相關處罰規定
辦理。
第一項收繳之罰鍰,歸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勞工退休基金。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3 年 06 月 30 日
一、雇主未依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按月繼續提撥勞
    工退休準備金,應依本條處罰,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有關未提撥
    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罰鍰規定。
二、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督促事業單位提繳勞工退休準備金之責任。
三、依第一項收繳之罰鍰,歸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勞工退休基金,集中運
    用。
民國 103 年 01 月 15 日
一、第一項漏植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罰則項次,爰修正原條文。
二、原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一、有鑑於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所定雇主違規行為除未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
    外,尚包含有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童工、女工、退休、職業災害補償
    等攸關勞工權益事項。為避免該條因修正造成之條次變動,本條例未能及時配合
    修正,爰為第一項之修正。
二、配合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之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移列至第三項
    ,爰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