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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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修正)
第 58 條
本條例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3 年 06 月 30 日
為利勞保局前置作業準備、企業調整經營型態與勞工評估適用新舊制,有關本條例之
施行日期,宜有緩衝期,爰規定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各行政機關應配合,務期於本條
例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民國 103 年 01 月 15 日
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條例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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