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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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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委託經營範圍為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
    、第十款及投資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衍生性商品交易。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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