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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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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基金委託經營之委任保管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須經財政部核准取得辦理保管業務之資格,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一
      百億元以上。
(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
(三)保管資產規模在新台幣一百億元以上。
(四)最近一年信用評等等級,應經中華信用評等公司評定長期債信達「
      twA 」,或國際知名信評機構評定相當等級以上。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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