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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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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基金委託經營之受託機構,應以合於經營資產管理業務相關規定之
    資產管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為對象,並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成立三年以上。
(二)依中華民國法令或外國相關法令設立登記營業者。
(三)所管理之勞保局指定基金類型,歷史績效不得少於三年。
(四)公開徵求日前一月底,所管理之受託法人資產,不得少於美金五十
      億元或等值外幣。
    前項各款起算日期,由勞保局指定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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