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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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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勞保局得就評選結果,依名次選擇受託機構辦理簽定委託契約、管理
    費提撥比率及分配委託經營額度,並將選定之受託機構及分配委託經
    營額度報請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理會)及行政院勞工委
    員會(以下簡稱勞委會)備查。
    每一受託機構之受託經營基金分配額度,不得超過委託當時基金委託
    總額度百分之四十,上述委託總額度包括已委託金額及新增委託金額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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