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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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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署未留用之非消耗性實習成品,得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轉撥:無償轉讓其他機關或團體使用。
(二)變賣:由分署辦理,得參照「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
      業程序」,變賣後所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繳交
      營業稅。經公布出售一年無法出售者,得視情形折價經分署核定再
      行出售,逾半年仍無法出售,得作廢料處理。
    前項實習成品於轉撥或變賣前,應妥慎存儲,善加防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