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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1
十一、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於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到場閱卷時,業務單位人員
      應協助閱卷之進行及維持閱卷秩序;閱卷人違反閱卷相關規定時,
      應即為適當之處置。
      本部及所屬各機關為維護閱卷秩序,應設置錄影裝置或採取必要保
      全措施,以保全因閱卷所生爭議之證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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