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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2
十二、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到場閱卷,應先繳驗身分證件及預繳閱卷費,並
      於閱卷登記簿上簽名或蓋章;閱畢時,應記明閱畢時間,並簽名後
      將原卷交還協助人員點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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