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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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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下列各款要件之一者得擔任技能檢定學科測驗監場工作人員:
 (一) 各機關具委任職或相當委任職以上之人員以及各區國民就業服務中
      心職員。
 (二) 提供測驗場地之學校教師及其他中等學校以上教師。
 (三) 具有大專畢業以上學歷資格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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