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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驗試場注意事項 (民國 93 年 08 月 02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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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應檢人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予以扣考,其學科測驗成績並以零分
    計算。
 (一) 冒名頂替者。 
 (二) 互換座位或試題、試卷 (或試卡) 者。
 (三) 傳遞資料或信號者。 
 (四) 夾帶書籍、文件或規定以外之器物者。 
 (五) 不繳交試題、試卷 (或試卡) 者。
 (六) 使用禁止使用之計算工具者。 
 (七) 窺視他人試卷或故意讓人窺視其答案者。 
 (八) 在桌椅、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符號者。 
 (九) 未遵守試場注意事項,不接受監場人員勸導,擾亂試場內外秩序者
      。
    犯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另由試務辦理單位分別通知其服務單位
    或就讀學校,並依考試法之規定處理;應檢人雖將證據湮滅,但經監
    場人員負責證實者,仍依規定處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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