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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驗試場注意事項 (民國 93 年 08 月 02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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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檢定結束時,應將工件、依規定須繳回之試題、術科測驗通知單等
      送繳監評人員,監評人員應在工件上戳記應檢人術科測驗號碼 (中
      途棄權或離場者亦同)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