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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驗試場注意事項 (民國 93 年 08 月 02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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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應檢人繳完工件後,應整理擦拭機具及清理檢定崗位,並將借用工
      具等繳回後,始得取回術科測驗通知單出場 (中途棄權或離場者亦
      同) ,繳件出場後,不得再進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