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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驗試場注意事項 (民國 93 年 08 月 02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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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應檢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予以扣考,並不得繼續應檢,其已檢定之
    成績無效,且以不及格論。
 (一) 冒名頂替者。 
 (二) 協助他人或託他人代為實作者。 
 (三) 互換工件或試卷者。 
 (四) 攜帶未規定之器材、配件、圖說或成品等情形者。 
 (五) 不繳交工件、試卷或依規定須繳回之試題者。 
 (六) 故意損壞機具、設備者。 
 (七) 不接受監評人員指導擾亂試場內外秩序者。
    違反前項情事之一者,得另由試務辦理單位分別通知其服務單位或就
    讀學校,並依考試法之規定處理;應檢人雖將證據湮滅,但經監場人
    員負責證實者,仍依規定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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