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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1
十一、實施檢定: 
   (一) 學科測驗:
        1.學科測驗監場人員,以每一試場安排二人為原則,應依「技術
          士技能檢定學、術科測驗試注意事項」執行監場工作。
        2.學科測驗之閱卷工作由職業訓練局負責,並將應檢人員之學科
          測驗成績登錄於成績冊。
   (二) 術科測驗:
        1.術科測驗場地及機具設備之配置、檢定材料、試題及評審表件
          等,應由申辦單位於檢定前依試題規定準備妥當。
        2.申辦單位應於各職類術科測驗前,舉辦術科測驗監評人員評審
          協調會,俾充分瞭解試題內容及評審標準,齊一監評作法及執
          行尺度等。
        3.監評人員應按應檢人員須知、術科測驗試題、術科測驗評審表
          、術科測驗監評人員注意事項等規定,執行監場及評審工作。
          術科測驗評審表等資料,應由評審長負責保管與繳交,評審長
          由職業訓練局指派,臨時未能前往執行職務時,由監評人員互
          推之。
        4.各職類術科評審表等資料,應由評審長於本案檢定結束後三天
          內,交至職業訓練局,俾將術科測驗成績 (及格或不及格) 與
          檢定結果登錄於成績冊,作為核發「中華民國技術士證」之用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