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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2
十二、發證:
   (一) 檢定結束十日內,職業訓練局人員應依據左列表件,辦理發證:
        1、申請書影本一份。
        2、合格人員名冊一式二份。
        3、成績冊一式二份。
        4、學、術科測驗監場紀錄表各一份。
        5、學、術科測驗試題使用疑義處理紀錄表各一份。
        6、技能檢定成績統計表一份。
   (二) 職業訓練局於收到申辦單位繳齊技術士證費用後,十五天內核發
        「中華民國技術士證」,函送申辦單位轉發參加技能檢定合格人
        員。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