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發證: (一) 檢定結束十日內,職業訓練局人員應依據左列表件,辦理發證: 1、申請書影本一份。 2、合格人員名冊一式二份。 3、成績冊一式二份。 4、學、術科測驗監場紀錄表各一份。 5、學、術科測驗試題使用疑義處理紀錄表各一份。 6、技能檢定成績統計表一份。 (二) 職業訓練局於收到申辦單位繳齊技術士證費用後,十五天內核發 「中華民國技術士證」,函送申辦單位轉發參加技能檢定合格人 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