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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9
九、遴派 (聘) 監場人員、監評人員:
 (一) 學科測驗之監場人員,由職業訓練局遴派人員擔任。
 (二) 術科測驗之監評人員,由職業訓練局遴聘該職類合格監評人員擔任
      ,並得派員實地瞭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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