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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人員技能檢定實施要點 (民國 93 年 08 月 02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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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監考及監評人員之遴聘: 
   (一) 學科測驗監考人員:由辦理單位遴派適當人員擔任,主管、輔導
        單位派員督導。
   (二) 術科測驗監評人員:由辦理單位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職業訓練
        局) 所提供各職類合格監評人員名錄磁片內遴聘,監評人員名冊
        於申辦檢定時併案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職業訓練局) 備查 (各
        職類監評人員,應儘可能包括事業單位、學校單位、訓練單位及
        軍事單位等擔任之) ,主管、輔導單位派員督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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