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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人員技能檢定實施要點 (民國 93 年 08 月 02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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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輔導單位:陸軍總司令部、海軍總司令部、空軍總司令部、聯勤總司
    令部、軍管區司令部、憲兵司令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