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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人員技能檢定實施要點 (民國 93 年 08 月 02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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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辦理方式: 
 (一) 國軍人員技能檢定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職業訓練局) 委託國防部
      所屬單位辦理。
 (二) 技能檢定分學科測驗及術科測驗,學科成績及術科成績均及格者為
      檢定合格。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