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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接受技能檢定機具設備補助之單位,應於核定補助函到達之次日起三
    個月內,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所需機具設備之採購,並於完成驗收手續
    十五日內,檢附原始憑證及財產增加單或財產清單辦理補助經費之核
    銷手續。但審計主管機關同意就地審計時,該原始憑證改為支出明細
    表。
    前項之財產增加單或財產清單格式分別如附表五、附表六。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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