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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3
三、辦理方式及辦理單位:
    1.由中央主管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委任 (託) 下列
      辦理單位辦理。
    2.本局泰山、北區、中區、南區等四所職業訓練中心。
    3.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青年職業訓練中心。
    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訓練中心。
    5.台灣省政府勞工處北區、南區等二所職業訓練中心。
    6.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
    7.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就業訓練中心。
    8.財團法人中華文化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9.財團法人東區職業訓練中心。
   10.法務部、國防部所屬監院所。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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