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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4
四、辦理對象及報檢資格:
 (一) 參加公共職業訓練機構受訓之當期學員。
 (二) 法務部、國防部所屬監院所附設之職業訓練單位受訓之當期學員。
 (三) 前二項人員,於結訓前,每人得依其下列資格選擇參加丙級或乙級
      專案技術士技能檢定,且以乙次為限。
      丙級:凡參加前項職業訓機構受訓之結訓學員且符合「技術士技能
      檢定及發證辦法」規定之丙級應檢資格者。
      乙級:凡參加前項職業訓機構訓練之結訓學員,其已依職業訓練主
      管機關公告「養成訓練課程」或報經職業訓練主管機關核備「養成
      訓練課程」施訓完畢,持有證明並符合「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
      法」規定之乙級應檢資格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