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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9
九、合格發證:
 (一) 辦理單位應於檢定結束後十五日內、備函檢附各職類合格人員名冊
       (內含學科及術科成績) 正本各一式二份、技能檢定成績統計表、
      術科測驗成績表、學、術試題疑義處理表正本各一份 (如附件九、
      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 證照規費劃撥收據影本一張 (或支
      票乙張) 送主管機關核發「中華民國技術士證」。
 (二) 主管機關依工作手冊中之「技術士證核發及換補發作業程序」於一
      個月內核發技術士證,並函送辦理單位轉發各檢定合格人員。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