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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國技能競賽裁判長及裁判遴聘要點 (民國 93 年 08 月 02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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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任期:
 (一) 裁判長每一任期為兩年,如續聘即續任之。
 (二) 裁判每一任期為一年,推荐單位如連續推荐亦可續聘之,但以連續
      三屆為原則。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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