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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國技能競賽裁判長及裁判遴聘要點 (民國 93 年 08 月 02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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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職掌與義務:
 (一) 裁判長:
      1.全國技能競賽、模擬賽、選拔賽及國際技能競賽等試題之命製。
      2.參加國際技能競賽選手訓練計畫之擬定與指導。
      3.裁判人選之推荐。
      4.協助競賽場及選手培訓單位對設備、器材之洽借。
      5.協助本會情商贊助單位,提供參加國際賽選手之訓練材料、裝備
        及生活費等。
      6.出席本會所召開之各種會議。
      7.審查全國技能競賽各職類選手成績,並作成優、缺點建議表,供
        大會參考。
      8.兼任本會技術委員會委員。並視情況需要,兼任我國參加國際技
        能競賽之國際裁判。
 (二) 裁判:
      1.與裁判長共同評定全國技能競賽參賽選手之成績。
      2.競賽期間、協助裁判長解答選手技術上之所有問題。
      3.競賽過程中對選手操作之優、劣點應詳實紀錄,提供裁判長作建
        議或講評之用。
      4.裁判長因故缺席時,得由裁判長指定裁判暫代裁判長職務。如裁
        判長因故無法指定時,則由技術委員會召集人指定裁判暫代裁判
        長職務。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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