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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國技能競賽裁判長及裁判遴聘要點 (民國 93 年 08 月 02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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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應具備條件:
 (一) 基本條件:
      1.身心健全、品德高尚、守正不阿者。
      2.具有精熟之專業素養及領導管理能力者。
      3.具有協調合作以及熱忱服務之精神及高度榮譽感者。
      4.裁判長須諳外語 (英語或德語) 者。
 (二) 專業條件 (應至少符合其中一項) :
      1.裁判長:
      (1) 參加國際技能競賽獲得獎牌,並實際擔任本職類相關工作六年
          以上表現優良者。
      (2) 參加全國技能競賽獲得獎牌,並實際擔任本職類相關工作八年
          以上表現優良者。
      (3) 本職類甲級技術士,並實際從事本職類相關工作經驗十年以上
          表現優良者。
      (4) 本職類乙級技術士,並實際從事本職類相關工作經驗十二年以
          上表現優良者。
      (5) 對本職類技能有特殊造詣,具有左列具體事蹟之一,並在本行
          業中具有聲望者:
          訓練參加國際技能競賽選手獲得獎牌二次以上者。
          訓練參加全國技能競賽選手並獲得獎牌四屆以上者。
          訓練加台灣區級中等學校技藝競賽選手並獲得前三名獎牌四
            屆以上者。
          擔任技能檢定命題委員或職業訓練課程標準製訂委員四年以
            上者。
          具有國際聲望者。
          大專院校以上相關科系畢業,具有相關工作經驗十二年以上
            表現優良者。
      2.裁判:
      (1) 參加國際技能競賽獲得獎牌,並實際擔任本職類相關工作四年
          以上表現優良者。
      (2) 參加國際技能競賽獲得獎牌,並實際擔任本職類相關工作六年
          以上表現優良者。
      (3) 本職類甲級技術士,並實際從事本職類相關工作經驗八年以上
          表現優良者。
      (4) 本職類乙級技術士,並實際從事本職類相關工作經驗十年以上
          表現優良者。
      (5) 對本技能有特殊造詣,具有左列具體事蹟之一:
          訓練參加國際技能競賽選手獲得獎牌一次以上者。
          訓練參加國際技能競賽選手獲得獎牌三屆以上者。
          訓練參加台灣區高級中等學校技藝競賽選手並獲得前三名獎
            牌三屆以上者。
          擔任技能檢定命題委員或職業訓練課程標準製訂委員三年以
            上者。
          具有國際聲望者。
      (6) 大專院校以上相關科系畢業,具有相關工作十年以上表現優良
          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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