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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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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局就符合左列資格者遴聘擔任技能檢定職類顧問:
 (一) 大專以上畢業,有服務熱誠,操守良好,無不良紀錄,具有左列條
      件之一且持有證明文件者:
      1.曾任本局命題委員者。
      2.現職為公民營事業機構之技術人員、工程師、課長或相當職位以
        上,從事本職類相關工作十年以上者。
      3.現職為高中 (職) 以上學校之教師、科主任或相當職位以上,從
        事本職類相關教學工作十年以上者。
      4.現職為職業訓練機構之訓練師、股長、課長或相當職位以上,從
        事本職類相關教學工作十年以上者。
      5.具有本職類專長,現職為該職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主管 (辦)
        人員。
      6.從事本職類工作十年以上,具有優異專長技能,並能提出具體事
        實者。
 (二) 符合前項條件並擔任本職類監評委員及持有本職類技術士證者 (按
      級別高低) 優先遴聘。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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