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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民國 103 年 07 月 14 日修正)
第 5 條
申請辦理第三條第一款之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之事業單位、機構、學校及相關團體。
二、置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職能治療師、護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具
    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之大學校院社會工作、心理輔導、特殊教育相
    關系所畢業者一人以上。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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