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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 (民國 103 年 07 月 14 日修正)
第 14 條
申請補助單位於實施計畫完成後,應於三十日內將實施成果、補助經費運
用概況及其他相關資料送職安署,經職安署審查認定受補助單位確依實施
計畫執行後,予以核銷,如有剩餘款應繳回。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7 月 14 日
修正理由同第九條。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