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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 (民國 103 年 07 月 14 日修正)
第 9 條
依第二條申請補助之單位,應依下列項目訂定實施計畫書,並填具申請書
(如附表),於每年二月或七月底前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
職安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辦理單位名稱。
二、計畫名稱。
三、計畫目標、人力需求。
四、計畫主持人資歷。
五、經費概算表。
六、辦理方法。
七、辦理期間。
八、預期成效。
九、其他經職安署指定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7 月 14 日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十條所定補助相關事項,由「勞工保
險局」移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辦理。為符合上開調整及行政作業一致性,爰
將本條「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修正為「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
稱職安署)」。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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