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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就業協助方案 (民國 96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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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目的
一、提供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措施,培養其就業技能,並協助就業。
二、協助紓緩家庭生活壓力,達成維持其家庭經濟穩定及生活安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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