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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題庫命製作業須知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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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術科題庫第一部分主要內容及編排順序如下:
(一)封面(如附件四):應以 A4 紙直式橫書方式繕打,並以「技術士
      技能檢定○○○(職類名稱)○級術科題庫」為標題,右下側應依
      序書寫「試題編號」、「審定日期」、「修訂日期」。
(二)目錄(如附件五):應註明項次、名稱、頁次。
(三)監評人員應注意事項(如附件六):依各職類級別特性,得另行訂
      定應提醒監評人員之事宜。
(四)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應注意事項(如附件七):依各職類級別特性,
      得另行訂定應提醒術科測試辦理單位個別注意事宜(包含監評人員
      遴聘人數及試務人員人數等)。
(五)應檢人自備工具表(如附件八):列舉檢定時每位應檢人所需自備
      之工具,並依附件表格分別填列。
(六)材料表(如附件九):列舉檢定時每位應檢人所需各項材料名稱、
      規格、單位、數量、加工要求及其他規定等,並由術科測試辦理單
      位負責準備。
(七)試題(如附件十):試題命製應包含標題、試題編號、試題名稱、
      測試時間、試題說明及注意事項等項目,並依序編排。
(八)評審表(如附件十一):
      1.術科測試成績採百分法或及格與不及格法評定之。採百分法者,
        不論採「扣分」或「得分」方式評分,最後評定成績結果,應以
        「得分」成績表示,並以六十分為及格。
      2.應依各職類級別試題說明、程序及工作項目,詳列各評分要項,
        評審表可採數位應檢人共用或每人一份方式辦理;如採分站(項
        、區、題)檢定監評時,應加填一份評審總表(如附件十二)。
      3.依試題規定,由題庫命製小組針對各工作項目訂定評審表,評審
        表可採分站(項、區、題)或不分站(項、區、題)、及格不及
        格法或百分法等方式評定,惟評審標準須具體量化或質化,評審
        表並應包含下列項目:
     (1)及格標準。
     (2)給、扣分標準及說明。
     (3)應檢人基本資料區、術科測試編號、試題編號、檢定日期、檢
          定起訖時間。
     (4)監評人員簽名欄位。
     (5)其他依各職類之專業及特性所定事項。
(九)其他表件:依各職類級別特性由各職類題庫命製人員訂定,置於題
      庫之適當位置。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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