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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題庫命製作業須知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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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技能檢定各級別術科測試時間,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甲級:七小時。
(二)乙級:六小時。
(三)丙級或單一級:四小時。
    前項所定測試時間,為實際測試所用時間,不包括報到、說明及結果
    評分等時間。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