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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雇主僱用身心障礙者初期補助試辦計畫 (民國 94 年 06 月 13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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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申請對象:
    合法設立之民營事業單位 (以下簡稱雇主) ,並符合下列資格者:
一、有長期僱用身心障礙者意願之雇主。
二、提供之工作機會以不定期契約為主。
三、過去申領政府相關津貼或獎勵金無不實或偽造等情形且提供之勞動條
    件良好者。
四、非義務進用機關 (構)  (員工總人數未達一百人) 之雇主為優先。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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