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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雇主僱用身心障礙者初期補助試辦計畫 (民國 94 年 06 月 13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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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經費補助方式及條件:
一、僱用初期薪資補助:期間為三個月,每僱用一名身心障礙者每月補助
    第一類個案實領薪資二分之一,補助第二類個案實領薪資三分之二,
    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二、繼續僱用薪資補助:僱用滿三個月後繼續僱用期間連續達六個月以上
    ,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五千元,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三、輔導費補助:輔導員協助身心障礙者完成初期三個月的僱用,並使其
    獲得雇主繼續僱用達三個月以上者,補助新臺幣六千元 (每月補助新
    台幣一千元) 。
四、僱用初期三個月期間之身心障礙者每月 (時) 薪資不得低於法定基本
    工資,每週工作時數應達二十小時以上。
備註:第一類個案障別:
      (1) 輕、中度之聽覺機能障礙、平衡機能障礙、聲音機能或語言機
          能障礙、肢體障礙、顏面損傷、多重障礙 (聽語障合併) 。
      (2) 輕度之視覺障礙、重要器官失去功能、頑性癲癇症者。
      第二類個案障別:
      (1) 智能障礙、自閉症及精神障礙者、失智症、罕見疾病、染色體
          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其他先天缺陷、多重障礙 (不含聽、語
          障合併) 、其他障礙。
      (2) 中、重、極重度之視覺障礙、重要器官失去功能。
      (3) 重度之聽覺機能障礙、平衡機能障礙、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
          礙、肢體障礙、顏面損傷、多重障礙 (含聽、語障合併)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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