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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第 16 條
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除向勞保局申報以不同提繳率為個別
勞工提繳外,應依相同之提繳率按月提繳。
雇主未為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人員申報提繳率或申報未達百分之六者,以
百分之六計算。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4 日
配合本條例第十四條修正,酌修第一項及第二項文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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