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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第 22 條
勞工退休金繳款單採按月開單,每月以三十日計算。
雇主為每一勞工提繳之退休金總額,以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雇主應提繳及收取之退休金數額,由勞保局繕具繳款單於次月二十五日前
寄發或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雇主繳納。
委任單位為受委任工作者提繳退休金時,應依前三項規定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4 日
一、因應電子帳單之發展趨勢,訂定退休金可採電子帳單之法源依據,爰參考勞工保
    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增訂第三項,明定勞保局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
    式遞送繳款單予雇主。
二、配合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新增受委任工作者為自願適用勞工退休金對象,
    爰增訂第四項,明定受委任工作者係由委任單位為其提繳退休金,並依第一項至
    第三項規定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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