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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第 33 條
勞工申請月退休金者,因提繳時差尚未提繳入專戶之金額,以已提繳論。
屆期未繳入專戶者,應由其月退休金額中沖還。
請領一次退休金者,其當月退休金專戶本金,以核定時已提繳入專戶之金
額為準,其後所提繳之金額,勞保局應無息核發請領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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