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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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第 37-1 條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之年金保險開辦前,勞工依本條例規定,選擇請領
月退休金者,其個人退休金專戶之累積數額,全數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
一項第一款規定計算發給。
勞保局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二核發月退休金數額時,應以勞工決定請領
月退休金之年限,作為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月退休金計算基
礎。
前項年限應以年為單位,並以整數計之。經核發後,不得再為變更。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4 日
一、本條新增。
二、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現行月退休金係以平均餘命及利率為計算基礎
    ,至身心障礙勞工之請領年限雖係自行決定,惟有關利率及金額計算方式仍與年
    滿六十歲申請月退休金者相同。爰於第一項增訂以失能勞工自訂之請領年限代替
    平均餘命,作為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月退休金計算基礎。
三、查目前年滿六十歲勞工請領月退休金之平均餘命係以整數計算,爰明定請領年限
    亦應以整數計之。另為避免請領年限之變動影響月退休金之核發期間及金額,本
    項明定於核發退休金後,該年限不得再為變更。
民國 108 年 07 月 29 日
一、現行條文第十二條之一規定移列,並規範年金保險開辦前,月退休金退休金之計
    發方式,增訂第一項。
二、現行第一項及第二項移列至第二項及第三項,並配合第一項文字,酌修第二項文
    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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