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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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第 38 條
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請領勞工退休金者,應
填具勞工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之退休金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載有勞工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死亡診斷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
    明書、死亡宣告裁定或相當證明文件。
二、請領人與勞工非同一戶籍者,其證明身分關係之相關戶口名簿影本或
    相當證明文件。
三、遺囑指定請領人應檢附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遺囑影本。
指定請領人有二人以上者,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遺囑
載有分配比例者,請領人應於領取後自行分配。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08 月 23 日
一、刪除本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原條文第二款至第四款移至第一款至第三款。
二、查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應發給之退休金由勞保局匯入勞工
    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指定之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考量勞保局匯款時,係
    透過臺灣票據交換所媒體自動轉帳平台(ACH) 檢核申請人身分證號及金融機構
    帳號一致,確認為申請人本人名義之金融機構帳戶無誤後始匯入,已可確認匯入
    之金融機構帳戶為申請人本人之帳戶。另,考量社會詐騙事件頻傳,民眾對檢附
    金融機構帳戶影本心生恐懼,為減低民眾疑慮並簡化申請手續,爰刪除檢附遺屬
    或指定請領人本人名義之金融機構帳戶影本。
民國 103 年 06 月 24 日
一、配合內政部「全面免附戶籍謄本執行計畫」,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應
    檢附文件,以戶口名簿影本取代全戶戶籍謄本,並增列檢附相當證明文件亦得請
    領之規定。
二、配合家事事件法已將死亡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爰將第
    一項第一款「死亡宣告『判決書』」修正為「死亡宣告『裁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