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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第 44 條
勞保局辦理本條例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事項之執行情形,應配合決算
編製相關規定,擬具決算報告,並按月將下列書表送基金運用局彙整,報
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提繳單位數、提繳人數、提繳工資統計表。
二、退休金核發統計表。
三、退休金收支會計報表。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1 月 05 日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為提昇及強化勞工退休基金運用、管理及監理功能,勞工退休
基金監理會改制為勞動基金運用局,統籌管理勞工退休基金之運用;勞工退休基金之
監理提昇至勞動部,故勞保局依本條例辦理勞工退休金之收支業務相關統計報表,應
按月定期送基金運用局,以利彙整勞工退休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業務概況,送勞
動部備查,爰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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