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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第 45 條
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免課之稅捐如下:
一、辦理勞工退休金所用之帳冊契據,免徵印花稅。
二、辦理勞工退休金所收退休金、滯納金、罰鍰,及因此所承受強制執行
    標的物之收入、雜項收入及基金運用之收支,免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4 日
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免課稅捐之規定,酌修部分文字。
民國 108 年 07 月 29 日
配合本條例第四十四條修正業務收支免課稅捐規定,酌修文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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