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第 5 條
雇主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徵詢勞工,應由勞工親自簽名。書
面徵詢格式一式二份,雇主及勞工各留存一份。
雇主應將徵詢結果填具勞工退休金制度選擇及提繳申報表寄交勞保局,並
留存一份。
勞工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選擇本條例勞工退休金制度時,除依第一
項規定以書面向雇主表明外,並得以書面向勞保局聲明。雇主申報如與勞
工聲明不同者,以勞工聲明為準。
勞工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選擇適用本條例退休金制度時,應以書面
為之,並親自簽名。
勞工依本條例第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時
,應以書面為之,並親自簽名;該書面一式二份,雇主及勞工各留存一份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4 日
配合本條例增訂第八條之一規定,爰增訂第五項,明定其如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
休金規定,應以書面為之,並親自簽名,且由勞雇雙方各自留存。
民國 108 年 07 月 29 日
一、第一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二、配合本條例第八條之一修正,酌修第五項文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